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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掘慎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饥答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县级交通运烂散慧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公路管护制度
(一)省、市级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和指导监督。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强化省级统筹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筹集养护补助资金,加强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对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市级人民政府要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完善支持政策和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加强指导监督。
(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大力推广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三)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乡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道路养护规范
道路养护规范县道公路养路管理办法解读: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县道公路养路管理办法解读的原则。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县道公路养路管理办法解读,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县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搞好我县县道养护管理工作,依据《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服从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所管护的路段畅通、整洁,定时对管护路段路面进行彻底清扫、路肩进行除草整理、边沟进行清理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搞好农村公路创建等工作。
、养护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管护路段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路沿带、挡土墙、防护坡、道路交通标志等附属物等损坏情况和水毁塌方情况,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做好管护路段各种报表填写和上报工作,所有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瞒报、虚报。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做好方以下的塌方清理工作,排除管护路段的各种险情,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
、坚决制止侵占、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单位,交给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及时进行处理,依法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所有养护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通讯畅通。无故不到岗者,一经发现,一次预以警告,二次扣发当月%的工资,三次直接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并交所进行严肃处理。
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政府领导、统筹规划、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管养分离和保障投入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二)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
(三)监督考核养护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五)培训管理养护人员。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监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养护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一)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三)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
(四)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五)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成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列入养护管理计划,明确养护管理责任。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保障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养护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正常养护管理。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提倡采用社会捐助、沿线受益单位捐助等多渠道、多形式的方式筹集。第十五条 县道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附加费,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公路事业人员开支外,原则上全部用于县道养护。第十六条 乡道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中专项列支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财政转移支付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第十七条 村道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一般财政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采用“一事一议”方法出资出劳或者自修、自建和自养。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安排计划,并保证按时、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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